夫妻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什么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爭論的焦點,其關鍵還是在于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間有關于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 近年離婚率不斷攀升,并且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問題成為當事人爭論的焦點,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變得越來越復雜。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簽訂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將會避免很多麻煩和爭議。那么夫妻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什么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
一、夫妻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什么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以下簡稱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征: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近年離婚率不斷攀升,并且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夫妻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問題成為當事人爭論的焦點,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變得越來越復雜。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簽訂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將會避免很多麻煩和爭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夫妻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什么的有關內容,感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