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請求復核意見書
199×)×公請核字第××號
你院199×年10月9日所作的有關被告人劉××的復議決定書,我局認為對被告人劉××的處理過輕。特提出請求復核的意見如下
被告人劉××盜竊其所在工廠(××市××廠)的工業用銅20斤,軸承30套,自行車2輛,事實俱在,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盜竊罪,理應依法懲處。至于該犯曾揭發過另一盜竊犯王××的罪行,對查清王 ××的罪行并無重要意義,且劉××所揭發的內容,都是另一被告人王××早已交代的,甚至部分內容是王犯與劉犯串供的內容,故不應作為對劉××從輕處理的根據。據此,請求你院對該案進行一次復核。
此致
×××人民檢察院
×××公安局
19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