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的定義、分類以及特點
定義
法律文書主旨:是制作文書的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思想,它在文書制作中起指導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文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制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法律文件只適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法律文書的分類
①按制作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
②以寫作和表達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文字敘述式文書、填空式文書、表格式文書和筆錄式文書;
③按文種的不同,可分為報告類文書、通知類文書、判決類文書、裁定類文書、決定類文書等。
法律文書的主要特點
①形式的規范性,包括結構固定、用語固定;
②制作的合法性,包括制作主體法定、制作于法有據、正確適用實體法、符合法定程序;
③制作的連環性;
④制作的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