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起訴狀
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所地: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xxx街xx棟xx單元xx層xx號。
被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員,住所地:臺灣臺南縣x甲鄉x甲村xx鄰民權街xx巷xx號。
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5月份確立戀愛關系,同年9月16日即登記結婚。婚后僅半個月,被告即返回臺灣,從此雙方相隔兩地。原告雖然先后于2006年4月和12月兩次赴臺灣與被告短期相聚,但因水土不符導致患病,不得不返去家鄉。后原告多次請求被告來遼寧鞍山與其共同生活,但被告卻因父母年事已高且是家中獨子而拒絕來遼寧鞍山,被告的行為導致雙方出現矛盾,感情不和。
原、被告現分居已達兩年,由于婚前感情基礎本就薄弱,加之長期相隔兩地,夫妻感情逐漸淡漠,已經基本破裂。如果長此以往,原告將無法正常生活。原、被告雙方無任何夫妻共有財產,也未生育子女。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此致
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