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離婚協議書應該了解的事項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必須要求離婚夫妻提交離婚協議書。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在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
由于離婚協議書不僅僅對協議離婚是否成功有關鍵性作用,并且對于以后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都有證據證明作用!鑒于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愿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3、辦理過結婚登記;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在寫離婚協議書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