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關于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的暫行規(guī)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教育廳(局),外事辦公室,各駐外使、領館:
我駐美國大使館教育處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請示關于自費出國留學生申請結婚如何辦理問題,經研究,暫作如下規(guī)定:
一、出國自費留學生要求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的,應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公費留學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結婚證明;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
二、當事人雙方均為出國留學生要求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有檔案可資證明,可以到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無檔案可資證明則須先取得國內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證明(從工作單位出國留學的,也可由原工作單位出具)。如駐在國不承認我使、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也可以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當事人雙方要求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第一條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