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詮釋
最高人民法院 梁書文等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
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本要素。離婚糾紛的產(chǎn)生,一般都是夫妻感情的變化造成的;其他各種產(chǎn)生離婚糾紛的原因,無不與夫妻的感情狀況有關,歸根結底都是通過感情的變化而起作用。十分清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已經(jīng)“死亡”,就應當依法予以解除。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婚姻關系仍有繼續(xù)存在的條件,就應當依法予以維持。
對于夫妻感情狀況作出的判斷,是處理離婚糾紛的關鍵。這是一個比較復雜和難度較大的問題。但是,夫妻感情既然是一種客觀存在,它就是可以被認識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決不能憑當事人單方面的主張,只有經(jīng)過全面的調查研究,才能作出符合事實真相的結論。根據(jù)司法實踐的經(jīng)驗,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可以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考察。
從婚姻基礎上,可看出以下幾點:1.雙方的結合是自主自愿的,還是包辦強迫的;2.雙方在婚前經(jīng)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而結合,還是由于缺乏生活經(jīng)驗或其他原因草率結合的;雙方結合是出于真摯的愛情,還是出于愛財?shù)儒e誤動機。這些因素,直接關系到婚姻的質量,對婚后的感情和離婚糾紛產(chǎn)生原因等,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從婚后感情上,可考慮以下幾點:1.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2.工作狀況和經(jīng)濟問題;3.志趣愛好和感情溝通;4.生活作風,兩性生活;5.家庭成員關系特別是婆媳關系等。這些都會程度不同地反映到夫妻感情上來,并且,這種影響又因人而異。夫妻同居一家,朝夕相處,在發(fā)生離婚糾紛時,不論是哪一方,都能從不同角度出發(fā),舉出若干感情是好還是壞的事例,這在庭審中經(jīng)常能看到的。所以,婚后感情與婚前繼承聯(lián)系起來,立足于現(xiàn)實,具體分析。
從離婚原因上,各類糾紛情況不一。離婚原因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提出的離婚原因可能是真實的,也可能是虛假的,甚至故意制造種種借口,用以掩蓋自己的真實動機。離婚原因還有直接和間接、遠因和近因之分。因此,須查明產(chǎn)生離婚糾紛的真正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只有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做好調解工作。
從有無和好條件上,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也要看雙方當事人的態(tài)度,包括堅持不離婚一方有無爭取和好的愿望和實際行動。此外,這方面的還有子女年幼需雙方共同撫育,近親屬對雙方離婚態(tài)度,都是法院做調解工作可考慮的因素。當然,能否和好的判斷只是一種估計和預料,“可能”并不等于“現(xiàn)實”。雙方當事人在離婚糾紛發(fā)生時的感情狀況,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既成事實,而恢復和好的可能,則可以通過當事人的主管努力,通過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工作來爭取。只要雙方還有和好可能就要多做工作,創(chuàng)造各種條件,盡量幫助當事人把這種可能性變成現(xiàn)實。反之,對那些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應依法準予離婚,不要拖延不決。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jīng)驗,在本《意見》中列舉了十四種情形,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依據(jù),前十三種十具體的,列舉性的規(guī)定,最后又以“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概括性規(guī)定加以必要的補充。
這十三種具體情況,或因違反《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或因婚前基礎和婚后夫妻感情缺乏,或因疾病和生理缺陷等,即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條,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的,經(jīng)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