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及家庭成員間的行為準則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一規定就其屬性而言,既不是具體的權利義務性規范,也非禁止性規范,而是倡導性、宣示性規范,它為人們處理婚姻家庭關系提出了社會公認的道德準則;就其規范地位而言,它與第2條和第3條有別,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價值取向。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我國逐布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社會轉型過程中,一些反映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現象也折射到婚姻家庭關系上,使傳統的婚姻家庭價值觀念體系正在經受嚴重的挑戰。婚姻法修正時即針對這一現實情況,增補第4條,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倡導符合時代精神,適合中國國情的婚姻家庭準則,推動和促進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文明與進步。通過這一倡導性條款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弘揚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觀念和道德風尚,維護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法第四條是倡導性條款,是以立法形式明確告知公眾,我們提倡什么樣的婚姻家庭關系,但不得依此條款單獨提起訴訟。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