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在此之前,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