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守則的通知
1992年1月9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為加強婚姻登記管理,提高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素質,保證婚姻登記依法辦事,特制定《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守則》。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守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不斷提高政治素質。
二、認真學習婚姻法律、法規及政策,鉆研業務,熟悉掌握婚姻登記管理知識,做到情況明、統計數字準確,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三、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清正廉明、秉公辦事,不收禮不受請,不徇私情,不弄虛作假,不刁難群眾,不違法辦理登記。
四、積極宣傳婚姻法律,做好結婚當事人的晚婚晚育、婚事新辦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積極防治違法婚姻,保障公民婚姻自主,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六、努力探索婚俗改革,積極開展婚姻教育和婚姻系列服務,指導群眾健康、文明辦婚事。
七、認真填寫各種婚姻文書,做到整潔、規范、無遺漏項目,及時整理婚姻檔案并按要求立卷、保管和使用。
八、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文明禮貌,講究職業道德。
九、嚴格執行婚姻登記收費標準和經費管理的規定,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借婚姻登記搭車收費等現象。
十、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做好婚姻管理方面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