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實上的婚姻關系”應如何予以保護和一方提出
山西省民政廳:
你廳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三日(57)民社姚字第51號函悉。茲就所提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承認事實上的婚姻關系的結果,就是把由于這種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中的扶養關系、財產關系、繼承關系以及雙方婚姻關系不受第三者破壞的權利等都看作與由于登記結婚的婚姻關系而發生的相同,而予以保護。一方如果起訴請求離婚,法院也承認這種訴訟是離婚案件而予以受理。但法院審判這種離婚案件,就一般來講,可不象審判登記結婚的夫妻一方請求離婚的案件那樣審查離婚理由,而應準予離婚。這種辦法是和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三日法審字第328號“關于未經登記而同居的可否準其離婚登記的答復”的精神一致的。承認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并保障由此而發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是有實際需要的,也并沒有與婚姻法不相符合的地方。一方請求離婚即予判離,就表現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和經過登記的法律上的婚姻關系還是有根本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