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發布文號:【公治[2002]74號】
安徽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變更姓名問題的請示》(公辦[2002]6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
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
,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