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計生委關于解決我市
發文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十政辦發[2001]221號
發布日期:2001-12-7
執行日期:2001-12-7
茅箭區、張灣區人民政府,白浪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縣級事業單位,各大中型企業,駐市各單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計生委《關于解決我市城區義務代養、事實收養社會棄嬰遺留問題的意見》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關于解決我市城區義務代養、事實收養社會棄嬰遺留問題的意見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計生委2001年11月25日)
為了保護社會棄嬰及其收養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保證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穩定,現就解決我市城區義務代養、事實收養社會棄嬰遺留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已在市民政部門辦理義務代養手續的代養子女,不論是否超過收養年齡,可依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全部改辦收養。
二、對于1999年4月1日以前撿拾的社會棄嬰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事實收養人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到市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一)由收養人所在地公安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養人單位出具的撿拾社會棄嬰證明;
(二)鄉鎮、街辦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
三、對1999年4月1日以后收養的社會棄嬰,若符合收養條件的,可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對不符合收養條件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交由市民政部門安排撫養,逾期不交的作超胎處理。
四、今后凡撿拾社會棄嬰的當事人,應及時向轄區內公安部門報案,由公安部門出具撿拾社會棄嬰證明,送市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由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若撿拾社會棄嬰當事人提出收養并符合收養條件的,可向市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手續。今后凡沒有公安部門出具撿拾社會棄嬰證明,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自撿自養社會棄嬰的一律作超胎處理。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