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問題是否應按照現(xiàn)役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問題是否應按照現(xiàn)役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批復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1962.01.25
[實施日期]1962.01.25
[有 效 性]有效
[全
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問題是否應按照現(xiàn)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批復
(1962年1月25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1月9日〔61〕法民字第299號函已收悉。關于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問題是否應按現(xiàn)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我們意見如下:國務院961年8月20日國公楊字第133號通知指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一支軍事部隊。凡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務的警士,都應當作為服現(xiàn)役,其家屬應當享受和軍屬相同的待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干部的家屬,也應當享受和現(xiàn)役軍官家屬相同的待遇。依照國務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問題應按現(xiàn)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