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條解釋:【結婚自愿】
婚姻法第五條解釋:【結婚自愿】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釋】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關于結婚必須雙方自愿的規定,內容與1980年婚姻法的第4條一致。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第5條規定的就是結婚必備條件之一---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結婚必須產生于雙方的同意,即兩個自由意志的相互吻合。我國婚姻立法一直將婚姻自由作為其基本原則之一、以雙方完全自愿為條件是結婚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也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包含以下四個含義:
1.結婚是男女雙方的自愿。婚姻就其內涵而言,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因此,結婚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雙方自愿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條件,不允許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的強制。
2.結婚是男女雙方本人的自愿。基于人格獨立的原則,婚姻的產生必須尊重當事人本人的意愿,其他任何人無權干涉。即使當事人的父母,也只能對當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議,是否締結婚姻,應由當事人本人自行決定。
3.結婚是男女雙方完全的自愿,不是勉強同意。當事人如果附加條件地予以同意,只會埋下不和的種子,給當事人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隱患。
4.結婚是以確立婚姻關系為目的進行的自愿結合。結婚是男女雙方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于他們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實。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沒有結婚的真實意思,以結婚為手段,達到其他目的,則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本人的權利。但法律并不排斥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對當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