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明細
(一)核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
(二)核準條件:
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自愿要求結婚的;
2.身體健康,不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3.沒有配偶,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三)核準程序:
1.提出申請,應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鎮(街道)出具的計生證明;
(4)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5)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核其申請條件;
3.檢查提交的材料內容;
4.頒發《結婚證書》。
(四)收費標準: 結婚證書精裝本9元/對,簡裝本2元/對(浙價費聯[1992]127號)。
(五)核準時限: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