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釋義五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釋義】 本條是關于結婚自愿的規定。
結婚,又稱婚姻的締結,是男女雙方按照法律的條件和程序確定夫妻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
結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結婚既包括夫妻關系的建立,也包括締結婚約,即訂婚和結婚是一體的。中國封建習俗和法律,以及外國古代的一些法律多采廣義說。狹義的結婚,僅指夫妻關系的建立,不包括婚約的締結。近代、現代各國婚姻立法,多采狹義說。我國婚姻法也采狹義說,不認為訂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
那么,是否男女雙方生活在一起或組成家庭就是結婚?并非如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一)結婚的主體必須是異性男女。兩性差別是婚姻關系成立的自然條件,我國法律不允許同性結婚。
(二)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結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無效,申請撤銷婚姻制度,對于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組成家庭的,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應當補辦登記。
(三)結婚形成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經一定的法律手續,該種關系不得任意解除。
根據本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上的具體體現。該規定的核心是,男女雙方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應當由當事者本人決定。它包括二層含義:第一,應當是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婚姻應以互愛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成婚。第二,應當是當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辦、買賣等方式強迫男女雙方結為夫妻。結婚是男女之間以建立家庭、互為配偶為目的的兩性結合,這種結合從本質上講,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而愛情只能產生于當事人自身,其他人決定男女情感的命運是違背婚姻本質的。當然,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雙方就個人的婚事征求父母、親友的意見,也不排斥父母、親友等第三者出于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對他們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