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九條解釋:【婚姻家庭的其他違法】
婚姻法第四十九條解釋:【婚姻家庭的其他違法】
第四十九條 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釋】
本條是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如何適用的規定。該條是在刪除了原《婚姻法》第34條后新增加的規定。
原婚姻法沒有法律責任一章,只是在第34條原則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在案件審理中,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只能依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處理,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通則、刑法等。為了明確違反本法者的法律責任,便于受害者及時得到救助,更好地保護其權利,此次修改專門設立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重婚以及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等違法行為,分別情況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但還有一些違反本法的行為,如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借婚姻索取財物,破壞軍婚等,本法中并未規定法律責任。對這些行為,需要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婚姻家庭關系中違法行為涉及的范圍很寬,從法律調整的范圍上看,包括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從主體上看,包括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上看,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從法律關系的具體種類上看,包括撫養、扶養、贍養、繼承關系等等。在法律責任中,又包括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及行政處罰等。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收養法》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編、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