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取得征收費如何繼承
【案情】
楊氏家族在廬山南麓有一塊墓地,據資料記載此地為楊氏祖先楊某在清代所選定購買,后為楊某所生育4子及后世歷代子孫傳承管理和使用至今。2011年11月,此地被某開發公司所征用,楊氏家族在重新安葬好祖墳。因楊某四子的后世孫傳世到現在,人口發展不平衡,對剩余80萬元征收費的處理,存在兩種分配意見。
【分歧】
墓地取得征收費,是繼承分割還是共同分割?
第一種意見:該墓地是祖人留下遺產,如今所產生的利益應該屬于遺產,應該按照四個后世分支進行平均分割,各分支如何分配,由其自己商定;
第二種意見:該筆征收費屬于現在的楊氏家族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全體家族人口進行平均分配。
【管析】
墓地雖為楊氏祖人楊某所購得,在當時的封建社會制度下是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管理權屬于楊某,但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革,根據我國土地法規應該只存在使用權(包括管理權)而不存在所有權,但是使用權象宅基地一樣仍然是可以繼承取得。
從繼承法的規定講,楊氏后代擁有墓地的土地使用權和管理權實際上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而取得。由于墓地使用權的繼承在通常狀況下不具有分割性,再者楊某四子對其父留下土地未進行分割,直到新中國成立均為共同使用和管理。現在的楊氏后代提出對幾百年前的“財產”按照《繼承法》的法定繼承進行分割,我國的法律溯及力以及訴訟時效均是不可適用的。
從我國民間的殯葬習俗講,子孫后代沒有對墓地進行分割的習俗,客觀上講,也無法分割,因為大家都是一個共同的“祖先”,所以墓地應該視為全體家族成員均具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權利。
據此,剩余80萬元的征收費,從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分析,屬于墓地使用權轉讓,也可以認為是原來沒有所有權的墓地的使用權轉化為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貨幣的轉換。
避開上述觀點不論,用第一種觀點試想分配該財產,可能會出現下面的狀況:
一、征收費用于不足以支付遷墓費用的情況,這種觀點是不會出現的,持這個觀點的人會支持第二種觀點,其理由認為是不公平的;
二、如果說,征收費剛好支付遷墓費,沒有剩余的情況下,持第一種意見的人肯定是沒有意見,實際上,在遷墓費用支持上這種默認的態度是違背了自己的觀點,因為按照四分之一分配原則,其是應該得到征收費的。再則,為遷墓支付人力物力和精力上,持此觀點的人口少的一方同樣要參與,這樣其行為實際是履行了第二種觀點,即共同承擔義務。否則就得付出遷墓的四分之一的義務。
三、如果講,沒有發生墓地征收,需要對墓地進行維修、保護時,全體楊氏要“掏腰包”時,持這個觀點的人也會支持第二種觀點,他們認為這件事是全體楊氏家族的事,這樣才公平;否則,承擔四分之一義務對其是不公平的。
據上分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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