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死亡推定歷史沿革
學界一般認為,同時死亡推定借鑒了18世紀~19世紀理性法時代的結晶《法國民法典》中第720—722條的立法例——生存推定主義的相關規(guī)定和司法經(jīng)驗。
第一次明確提出同時死亡推定的是1939年7月4日德國公布的《關于失蹤、死亡宣告和死亡時間的法律》。作為《德國民法典》的補充立法,其立法精神可以說是與《德國民法典》一脈相承的。而在影響德國民法典的理論中,“潘德克頓法學派”的理論所帶來的影響最為深刻。潘德克頓法學派的特點是:“在討論過去的同時,也十分重視對現(xiàn)實問題的研究,并繼續(xù)沿用從自然法學派和理性法學派那里繼承下來的概念化和系統(tǒng)化研究方法”[2]。故我們可以看到德國《失蹤法》中的同時死亡推定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省去了很多冗雜操作,不但精煉且有了很強的可操作性,是故許多民法法系國家紛紛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