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法
財產繼承法的規定
什么是遺產?
遺產是繼承人繼承的標的或對象,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財產權利(積極財產),也包括財產義務(消極財產)。
遺產的法律特征:
1.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公民活著時,其財產不是遺產。
2. 遺產是公民個人的財產。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也包括公民與他人共有財產中應屬該公民所有的份額。
3. 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非法侵占的國家的、集體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公民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遺產。
哪些財產屬于遺產的范圍?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 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欲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準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 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里,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