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繼承問題的批復
【法規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幾個繼承問題的批復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 法研字第61號
【頒布時間】 1962-09-13
【實施時間】 1962-09-13
【效力屬性】 有效
【法規編號】 51688 什么是編號?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幾個繼承問題的批復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法研字第39號請示收悉。我院原則上同意你院對上饒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的幾個繼承問題的意見。
附件:
關于幾個繼承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上饒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請示幾個問題,我們認為:
(一)某之生母與另人結婚,當生母死去,另人再娶,某與另人以及他后妻非親屬關系,對另人夫妻之遺產,某無繼承權利。如某在另人以及后妻生前稱為繼父母,并盡了撫養義務,應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可以繼承其遺產。據來函稱:某出嫁之女出嫁多年,雖稱另人與其后妻為繼父母,但未盡撫養義務,另人與其后妻為五保戶,生養死葬費都由大隊支付,這樣,某對另人及其后妻之遺產不能享有繼承權利。應作五保戶之財產處理。
(二)出嫁之女,愿盡撫養生父母的義務,對生父母之遺產有繼承權,如生父母過去為五保戶,大隊支付的一切生活費用,女兒應予償還,并對其生父母事后的一切生活費用全部負責。
(三)出嫁之女,對生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其生父母為五保戶的,死后遺產應按五保戶之財產處理。(見國務院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給司法部關于“五保戶死后的遺產除用于殮葬費用外,其余部分如死者有遺囑按遺囑處理,如無遺囑一律轉合作社集體所有,作為公益金”的批復處理。)上述意見是否正確,請予指示。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