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
【法規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7-04-25
【實施時間】 1987-04-25
【效力屬性】 有效
【法規編號】 50678 什么是編號?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改時部分確權、部分未確權的祖遺房產應如何繼承問題的批復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湘字第一號《關于處理房屋糾紛的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及1987年2月24日補充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訟爭的三間房屋系劉驗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婦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時,該三間瓦屋確權為田二妹及養子劉志國(1982年故)、兒媳向翠蓮、孫兒劉射仁四人所有。雙方訟爭的另一間偏房,土改時產權證上未登記,1975年由劉志國改建為正房。田二妹之女劉志珍1927年出嫁。土改時,劉志珍被劃為小商成份,原有房屋兩間未動。1953年劉志珍即遷回與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對田二妹的生養死葬等盡了主要義務。1983年劉志珍以該屋系父母遺產,她應繼承二分之一為由,訴訟到法院。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處理這類案件一般應以土改時確定的產權為準。訟爭的三間房屋應按1952年當地政府確權歸田二妹與其養子劉志國、兒媳向翠蓮、孫兒劉射仁四人所共有。該共有房屋中屬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登記的一間偏房可以作為田二妹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因劉志珍與其母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