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
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種雙務的法律行為,簽訂協議的雙方都享有權利,同時都負有義務。而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從效力上來說,遺贈扶養協議應優先適用。若同時有遺囑和遺贈扶養的,應優先適用遺贈撫養協議。需要提示的是,遺贈撫養協議只能對受扶養人簽訂協議當時屬于他的財產加以處分,對于屬于他人的財產或是有可能將來屬于他的財產,即享有期待權的財產不能處分。同時,受扶養人在遺贈扶養協議中已經處分的財產不得再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