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和委托手續
發布部門: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發布文號: [80]市房產字第543號
城郊各區縣房管局:
關于私有房屋產權繼承以及委托手續等問題,經征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在民法未頒布前,暫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繼承:
1.產權人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父母(包括養父母)繼承。子女去世,由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代位繼承。如果沒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亦可繼承。
對虐待或遺棄被繼承人以及兄弟姐妹之間關系惡劣,不宜準其繼承的需經法院確定。
2.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其繼承份額,由他們自行協商議定。自愿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棄權書。
3.遺囑繼承,應當承認。但遺囑必須經公證機關、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和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證明,遺囑是本人真實意思,方能生效。
4.對于繼承權、繼承份額有爭議或非法定繼承人而主張繼承權的,應由當事人訴請法院處理。
5.產權人死亡,無合法繼承人的遺產,經法院確認后,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
6.合法繼承人下落不明,經審查屬實,而未發現產權有其他問題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代辦繼承。這類房產,非本人一般不得轉移產權,遇有國家建設征用等特殊情況,必須轉移時,經區局長批準,也可由上述代辦繼承人代辦產權轉移手續并領取房價。
代辦繼承或產權轉移手續,均須出具書面保證,保證有關產權問題自行負責。
7.合法繼承人及直系親屬均下落不明,國家建設征用房產時,其房價由房管部門代管。
8.繼承人申請繼承遺產,必須攜帶有關契證、戶口簿、產權人死亡證明及繼承保證書。
二、委托:
1.產權人不能親自辦理產權手續時,須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2.委托書須經證明機關蓋章(公證機關、委托人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基層政權組織均可)。有效期不得超過半年。
當面委托,也須由產權人填寫委托書。承辦人應在委托書上注明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姓名。
三、契征遺失:
契征遺失,申請補領新證的,應由產權人取具與本人無利害關系的兩名本市職工作為保證。
四、房屋產權繼承、委托等問題,情況復雜,在具體處理時,要與當地司法部門加強聯系。執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告局房產處,研究處理。
198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