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繼承的發展
中國歷代律例雖有繼承方面的規定,但作為獨立的繼承法,則是光緒三十三年(1907)開始起草的,于宣統三年(1911)完成,列為《大清民律(草案)》的第5編,仍以宗祧繼承為主。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因襲德、法、日民法典的體例,把繼承法列在親屬編之后,從法律上廢棄了宗祧繼承,采取財產繼承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制度是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產生的法律制度。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在中國,公民的繼承權主要是在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下,從按勞分配原則派生出來的,受到國家的保護。由于消滅了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主要生產資料為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從而使社會主義繼承關系同過去的一切繼承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一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一是繼承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勞動人民,繼承關系的客體主要是生活資料,繼承的目的不是剝削權利的延續。中國的社會主義繼承制,不僅徹底廢除了延續幾千年的宗祧繼承、立嗣承宗的制度,而且有利于妥善處理社會主義家庭中的財產關系,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保護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以實現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的家庭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