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軍人離婚案案情2012年
原告丁某(男)系一機關干部 ,被告李某(女)系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現役軍人。原被告于2000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同年7月登記結婚。原告系再婚,有兩個孩子。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戀愛期間,被告表示會善待原告的兩個孩子。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對原告的兩個孩子怎么看都不順眼,非打即罵。孩子背后向父親哭訴,被告得知后,惱羞成怒,對孩子發展成虐待。原被告夫妻關系嚴重惡化。雖經雙方單位領導 、同事勸解 ,雙方關系未能緩和,原告于2001年3月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有兩種處理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 ,本案被告系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從國防利益出發,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應不準予離婚;另一種意見認為 :現役軍人的婚姻雖有其特殊性 ,但在離婚問題上仍應堅持離婚自由的原則,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應準予離婚。
本案被告雖不同意離婚,但其與原告相識兩個月就結婚,婚姻基礎差,婚后共同生活時間很短,且被告虐待原告與前妻所生的兩個孩子,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雖經雙方單位領導、同事調解,矛盾無法緩和。在訴訟中,被告不同意離婚, 又沒有和好的表示, 使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所以,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在征得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意見后,可以作出離婚判決。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是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該規定有利于安定軍心、穩定軍隊、增強人民解放軍的戰斗力,也體現國家對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