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和協議離婚條件
如果雙方已經都有分手的共同意向,雙方對離婚沒有過多異議,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因為這樣既高效又經濟。但事實上,由于缺乏專業人士的把握,協議離婚后又牽扯出其他問題,重新訴訟的今年隨之增加。較之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會更經濟和便捷,但也有它很多的不足之處:
A、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
1.1認識問題:部分人誤以為簽了離婚協議,就意味著協議的內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而事實上,必須是雙方持離婚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
1.2 違反法律規定的離婚協議無效;
條款的約定很重要,并非白字黑字寫清楚了就一定穩妥。有些違反法律規定的協議內容無效,譬如:約定不得再婚,不得再育,限定再育后孩子的繼承權問題等。
1.3 離婚協議經民政部門備案,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B、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2.1 未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存在反悔之問題。(但它在離婚訴訟中,可以作證據使用。)
2.2 辦理離婚登記后,何種情況下可以反悔:
2.2.1 一方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采取了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的,另一方可以訴請重新分割財產;
2.2.2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未分割的婚內財產,或發現有離婚協議書中未涉及到的婚內財產,可訴請對新發現的這部分婚內財產進行重新分割。(注意:必須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