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離婚)審
二、同居、事實婚姻問題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撫養費問題提起訴訟,如何確定案由?應為解除同居關系還是給付撫養費?
答:應確定為撫育費糾紛;如同居期間一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對子女撫養作出處理的,應確定案由為解除同居關系。
2、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的“離婚”案,如果認為其符合結婚的條件,在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后仍不補辦的,應如何處理?
答:仍不補辦的,法院應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3、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的,法院如何處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屬于同居造成后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仍應繼續審理。
6、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
答:我國在一定范圍內承認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實質婚姻關系要件。之后,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7、基于同居期間而產生的債務應如何確定清償責任?
答:分清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區別處理。
三、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
答:應否提供擔任以及數額由法院視具體案情處理。
2、“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共同財產。
3、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答:區分情況:
(一) 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法院具體可酌情處理。
其二: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不論是否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
(二)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
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答: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作者注:這個規定在實踐司法審判中并未被采納,法院一般會判決得房一方繼續還貸,處理房屋分割)
5、婚后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屬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
8、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尖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10、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的責任?
答:仍應負連帶責任。
11、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答: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12、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答: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公共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
13、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應如何處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處理的同時,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間的和藹穩定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如何分割合伙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15、離婚案件中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答: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盡量爭取當事人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后,具體的操作問題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可告之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四、子女撫養問題
1、離婚或撫養糾紛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親子鑒定的,或對方拒絕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鑒定?
答: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鑒定,應予準許。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慶對親子鑒定結論應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應與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判斷。若當事人堅持拒絕鑒定,可依照《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及案情作出是否親子關系的認定。
2、不起訴離婚,僅起訴被告給付扶養費,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對案件進行實質處理。
3、離婚案件遺漏稅子女撫養的處理,法律文書生效后,當事人應另案主張還是對案件申請再審?
答:告之當事人另案起訴。
4、探視權糾紛應如何執行?
答:十周歲之內子女探視權的處理,應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探視權,應征得子女的意見。對于雙方關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視。
5、已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能否再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提起訴訟?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另一方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答:當事人雖然達成協議,但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規定,本著公平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在查清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狀況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決。
當事人不能據離婚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需另行起訴,法院確認后再申請強制執行。
6、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二婚生子女一隨原告、一隨被告時,因二子女年齡有差距,是否還要判決撫養較大子女一方補償年齡差距部分的撫養費予另一方?
答:從公平角度出發,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和負擔能力等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意見,人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7、已逾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是滯有權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
答:父母沒有為其提供撫養費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