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獎勵是否應做婚前財產公證
歲末年初,著名運動員、悉尼奧運會射擊冠軍陶璐娜與丈夫朱曉峰之間持續了近4年的夫妻關系,通過法律途徑作了了結,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二人離婚。朱對財產分割判決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陶、朱二人走到離婚這一步?真正受到傷害的是誰?由此引發的關于明星財產分割的問題,各界又怎么看?
一篇報道起風波
2000年9月16日,悉尼奧運會我國第一塊金牌得主陶璐娜一夜走紅,成了家喻戶曉的明星。2000年10月6日,上海某報發表題為《奧運明星婚戀觀——陶璐娜:老實正派》的文章寫道:陶璐娜作為“尚未有心上人的奧運明星之一,由于平時一直在運動隊里訓練,也沒有什么時間考慮自己的終身大事”。為此,與陶璐娜結婚已有數年的朱曉峰感到自尊心受到了傷害:自己明明是陶璐娜的丈夫,怎么能說陶璐娜“未婚”?2001年3月5日,朱一紙訴狀告到法院,將上海某報社推上了被告席,以被告傷害了原告的夫妻關系和名譽權為由,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費5萬元。
被告某報社認為,被告是在向陶璐娜的母親作了采訪之后,才刊登相關報道內容的,報道真實反映了陶母被采訪內容,故被告主觀上并無過錯。即使上述報道可能會引起誤解,被告也已刊登了更正啟事,采取了補救措施,故不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
2001年5月24日,法院審理后駁回朱曉峰的訴訟請求!當天晚上,朱曉峰就接受了某雜志記者的采訪。該雜志于2001年第8期刊登了長篇文章《陶璐娜:“隱身丈夫”無奈公示婚姻情深幾許》,首次披露了朱曉峰與陶璐娜刻骨銘心的婚戀……就在該文刊發后的7月中旬,朱曉峰接到了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的傳票,陶璐娜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