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性關于經濟幫助原則
新《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法院判決。”,即經濟幫助原則。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于劣勢的一方幫助適用男女雙方,但實質意義上在于保護婦女的離婚權利。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 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不但在經濟上處于劣勢,而且在傳統文化上和習俗上遭遇特有的困難,導致她們在生活上處于邊緣化境 地。這一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 顯示了法律的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6 但這一原則純屬于道德義務,并非基于夫妻間人身關系撫養義務的延伸,它缺乏強制性,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實施,以致這一規定的執行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善 心”、“良心”或“恩賜”;其次,經濟幫助的實現是有條件的,即在離婚時,一方遇有生活困難,但何謂“生活困難”?我國規定是絕對困難,沒有考慮婚前婚后 生活對比的相對困難;另外,經濟幫助具有暫時性和單一性,并非在離婚后任何時候出現經濟困難都可以提出,只能在離婚時請求,并且這種幫助一般是一次性的, 對離婚后經濟困難的一方的經濟幫助缺乏有效的保障。
這一制度局限于離婚時當事人的客觀情況,缺乏前瞻性,缺少對未來雙方可能所得財產的考量。隨著我國離婚率達逐年提高,婦女雖然享有平等的離婚 權,但并不能掩蓋已離婚婦女在離婚后經濟上所面臨的困境。據美國學者魏茲曼的調查發現,離婚后一年中,男性的生活水平提高了42%,女性的生活水平下降了 73%,她認為,法國根據男女平等這一原則錯誤的婦女在離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獲得同樣多的經濟收入,其結果是剝奪了老年家庭主婦及有低齡子女的婦女在婚姻 中應享有的權利。7 英國法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定會考慮當事人所有的財產,即財產不僅包括當事人現在的財產,而且包括將來可得到財產。同時,采取離婚附屬的救濟措施,對離 婚當事人一方生活水平的下降、患病或撫養子女等,另一方予以救濟。8 而在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不健全的我國,大多數婦女在離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她們的經濟實力和生活水平與婚姻存續期間相比反而顯著下降。據統計,我國上 海的離婚率從1980年的0.3%到2000年的2.0%,增長了近7倍。“據2002年對上海市離婚女子入戶問卷調查顯示(實際使用1361個樣本): 從目前的情況看,離異就業的僅占34.6%,既明顯低于初婚者53.6%,也明顯低于喪偶者43.5%,而自述下崗、待業、生病、離退休后無業的離異者達 31.9%,……其中女性從事非正規職業就業或目前無業的明顯高于男性。”9同時,離婚后低齡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離婚母親不得不要照顧子女,又要做好工 作,職業家庭雙肩挑,困難重重。離婚使當事人面臨經濟和情緒等方面的壓力,而且殃及孩子。尤其在中國,離婚和單親至今仍被貼上負標簽,加上經濟轉型時期資 源的重新分配明顯向年輕人、高學歷、體質強壯者及男性傾斜。承載親職重負和社會世俗壓力的離婚女性在生活中的弱勢地位更加突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