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一方或雙方對外享有的債權。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七)其他以夫妻關系存續期的合法收入購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擴建的,修繕、擴建后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
(九)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企業中的投資。
(十)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為共同財產。
(十一)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