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年后追回半輛車
離婚訴訟中,女方發現有一輛轎車未做分割,另案起訴 離婚一年后追回半輛車
為了離婚兩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審法院上訴時,妻子張某卻發現丈夫周某還有一部豐田轎車沒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二審法院判兩人離婚后不到兩個月,周某就將這部轎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于是將前夫周某和趙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羅湖區法院判令該車屬張某和周某共有財產,周某應向張某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66667元,趙某負連帶責任。
離婚后前夫賣了一部車
張某與周某1996年登記結婚。2003年6月4日,張某向羅湖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判決準許兩人離婚,后張某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5月,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判令二人離婚。而張某在一審判決后,發現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轎車沒有依法分割,二審時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級法院在調查后認為,由于一審時未提出對該項財產進行分割,該項財產的分割應由張某另行起訴。
張某準備以該車再次起訴時,卻意外地發現: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將該車過戶給了趙某。張某認為,周某和趙某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明知的、惡意的,已經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所有權。非法轉讓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財產所有權,系無效行為,但由于非法轉移行為已經發生,即便返還該車亦無法恢復原狀,張某向法院提出確認該豐田轎車屬于自己與前夫的共同財產,并要求周某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