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能無直接財產內容,不能分割
那像楊女士提出這種要求是否合理?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記者為此分別采訪了福建省法學會秘書長張元及福建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祥健。
他們表示,楊女士的要求不受法律保護,專業技能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具備財產的法律特征,是不能分割的。其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財產是指能滿足人的需要,能為人所支配、控制利用的收益;而MBA是人為了適應生存需要而掌握的技術和能力,是人的一種生存能力的體現,屬于專業技能的一種,而專業技能雖然能為當事人帶來一定經濟利益,但其本身卻不是財產,因此不能把MBA看作是財產,其實這些技能還包括駕駛執照、廚師、美發等特殊技術。二、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是婚姻關系存需期間所得的。而本糾紛中,楊女士認為周先生離婚后的收入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那是不是說楊女士就很難從周先生處獲得補償呢?不是這樣的。根據《婚姻法》第40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糾紛中,楊女士因為身體比較柔弱且謀生能力較差,因此可要求周先生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而周先生也應當給予適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