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其他收益
銀行存款
一、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舉證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財產公證,單方面贈與證明,個人財產增值證明……
二、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問題.因為銀行存款很容易轉移。所以如果起訴離婚,首先要做的是訴前財產保全,保全了財產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就保全了證據。
三、提醒:如果夫妻雙方有產業,切記不要為了逃避稅務而輕易將收入存入其他親屬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這樣做,一定要留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以備以后離婚時說明夫妻財產問題,
知識產權收益
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一、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二、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個人投資收益
一、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二、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三、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四、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收益,關鍵是確認“以個人財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