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資助的購房款離婚時歸誰所有
1996年小梅與李某結婚。2002年,小梅夫婦因購置房屋缺少資金,接受了小梅父母的資助款5萬元。后因李某有了外遇,小梅決定與他離婚。但他們就房屋的分割產生了分歧。李某認為應將房屋折價后,由兩人平分;小梅認為其父母資助的5萬元房款必須扣除后,再平分。此房該如何分割 五常小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小梅的情況看,其父母為他倆購置房屋出資是在他倆結婚后,且當時沒有明確表示這5萬元購房款是贈與給小梅的。因此,這5萬元應視為小梅和李某的共同贈與。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繼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便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見,小梅觀點沒有依據。當然,如果小梅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證據,證明他對婚姻的破裂有過錯,那么,小梅作為無過錯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可以享受優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