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什么?
導讀:夫妻離婚除了要解決財產分割問題外,債務的分割也不容忽視,因為不是所有的債務都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那么婚姻法對于夫妻債務的最新規定有什么?什么樣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2018年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
(一)離婚糾紛案件——內部關系,由舉債人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舉證不利的,舉債人的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
(二)債務糾紛案件——對外關系,由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能夠證明的,舉債人的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二、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三種情形
(一)夫妻之間對財產有約定,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認定為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一方與他人串通,虛構債務以及因一方違法犯罪行為所負債務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證明債務的真實存在及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一方,被坑一方(即舉債人的配偶,常見于廣大婦女朋友)不要一個勁的把證明債務非法性的舉證責任往自己身上攬~~
三、哪些不屬于夫妻債務?
(一)明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二)明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三)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溫馨提示:在夫妻一方大額舉債的情形下,非舉債方要想免除自身責任,可以運用排除法,即證明共同生活所需實際花費,說明無對外舉債之必要。收集日常生活開支證據,包括銀行流水,信用卡記錄,支付寶賬單,微信轉賬記錄,手賬,購物發票等反映日常衣食住行及因教育、醫療等產生的日常共同生活開支。
(四)明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