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婚后財產分割實戰策略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后財產糾紛。離婚后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于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辦理離婚后財產糾紛,律師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 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 要求分割離婚時 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 一方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要求確認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3)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訴訟離婚后的,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1) 要求分割離婚時 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了自己的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