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怎樣確權
離婚財產在贈與子女的時候,一般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贈與人是自愿的情況進行贈與的時候,就是屬于有效的贈與行為了不用確權。那么今天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怎樣確權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的吧!
一、離婚財產贈與子女怎樣確權
離婚后財產確權,需要根據房子的產權登記、購買房產時間、還貸情況、資金來源的不同,再結合房產產權類型的多樣化、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方式來進行分析,才能判定出財產的歸屬。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審核批準、 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行政確權工作有著和司法確權工作的共同原則,也有著它的特殊性,嚴謹把握程序性規范和實體性規范的適用,對于準確裁判是非常必要的。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