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是社會上一些熱戀男女在分手時經常提及的詞語,但是該名詞在我國的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的,意味著男女雙方無論是誰都無權要求對方承擔該費用,但是如果可以協商給付,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詳細地介紹離婚青春損失費。
一、離婚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并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均未出現過。該名詞之所以為廣大群眾知悉,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務過程中,常常為報刊、雜志所報道。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二、青春損失費有哪些法律意義
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于“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近年來,隨著這類案件的愈來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這一難題,想給“青春損失費”一個明確的定性。
但關鍵的問題是,青春損失,作價幾何?過高則有欠公平,過低也要說出低的依據,否則法律怎么能輕易支持。為此,在法律界關于“青春損失費”的爭議不斷。
但主流觀點認為:“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
關于青春損失費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來確定。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離婚財產分割遵循哪些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