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一
摘要:目前我國的婚姻法所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在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上過于狹窄,需要加以擴大;財產的分割原則上的顧此失彼和不周延性,需要用公平原則協調;在財產分割方法上形式化,需要建立有效的清算制度,只有這樣,離婚財產分割制度才能從形式上平等的規定過渡到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真正實現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義。
關鍵詞: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人力資本、公平原則
離婚不僅結束了夫妻的人身關系,而且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推定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相等,因而在離婚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現實生活中,離婚時財產關系是異常復雜的,難以用簡單的方式加以解決的。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雖然規定了一些具體的財產分割原則和財產分割方法,如男女平等原則,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原則,經濟幫助原則等等,卻難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目的。鑒此,本文試圖對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缺陷進行論述,以期對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