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財產兩種特例
特例一:分割財產之陰謀———房產轉移
案例:1998年,唐國龍與陳麗萍結婚。婚后,夫妻倆共同出資20萬元買下了一套商品房,產權證辦在唐國龍一人名下。2001年,夫妻二人的感情每況愈下,并且雙方都已有了離婚的意思。見此情況,唐國龍瞞著妻子,拿著房產證到房產主管部門將房子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另一人,且房屋產權也很快過戶到另一人的名下。兩個月后,唐國龍與陳麗萍離婚,兩人協商,將房子留給陳居住。誰知陳才住了一個星期,發現房子早已被唐國龍私自賣給了別人。氣憤的陳麗萍將唐國龍告上法庭,要求唐賠償給她15萬元。但唐認為,房子當年買的時候只花了20萬元,所以只肯賠給陳麗萍10萬元,而且唐國龍到有關鑒定部門對該房進行評估后,得知該房的現行市價為26萬元,所以認為最多也只能賠給陳麗萍13萬元。陳律師分析:房屋的賠償價格應按照鑒定機構所評估的現行市價來處理,所以在上述案例中,不論當年的買價和賣給第三人的價格,唐國龍應賠償給陳麗萍13萬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