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鄭離婚及財產分割案(下)
以上事實,有中國殘聯、國家體委、黑龍江省體委、省殘聯,齊齊哈爾市體委、市殘聯,廣州市體委及天津市長亭假肢公司出具的材料及有關物品單據證實。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劉某、被告鄭某雖結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諒互讓,分居達一年之久,夫妻 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婚生子鄭洋表示愿隨母親劉某生活,應尊重子女的意愿。承租的樓房為重型機械廠自管房屋,應由產權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調整。獎牌系劉玉坤個人取得的榮譽象征,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已查實的獎金59012元,已用于劉玉坤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現已無存款。鄭某所訴劉玉坤有獎金29萬元,查無實據,不予認定。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定,于1994年5月6日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劉某與被告鄭某離婚。
二、婚生子鄭洋(14歲)由劉某撫養,鄭某每月承擔撫養費60元,至鄭洋獨立生活為止。
三、共同財產:金戒指、金項鏈、輪椅、洗衣機、吸塵器等物品歸劉某所有;自行車、組合家俱、電冰箱、彩電、錄音機等物品歸鄭某所有。原、被告個人衣物歸個人所有。
四、獎牌17塊歸劉某所有。訴訟費50元,劉某、鄭某各負擔25元。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鄭某以要求平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劉某所獲得的獎牌和獎金等為由,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鄭某與被上訴人劉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原審法院多次調解無效,判決劉某與鄭某離婚,婚生子鄭洋由劉某撫養是正確的,共同財產分割是合理的。關于劉某參加國際、國內殘疾人體育比賽所獲獎牌、獎金問題,經向國家體委、中國殘聯調查證實,從1984年國內第一屆殘運會至1992年殘疾人奧運會期間,劉玉坤共獲獎牌17塊、獎金59012元。以上獎牌和獎金,雖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但獎牌系劉玉坤作為殘疾人運動員的一種榮譽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所得獎金,因已用于支付劉某制作假肢、治病等費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無財產可分,鄭憲秋要求平分,于法無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鄭憲秋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之規定,于1994年1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人鄭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