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人權框架下審視中國離婚財產分割方法「內容提要」
婦女的財產權利是婦女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婦女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目前中國法律規定的離婚財產均等分割方法,并未充分考慮在經濟轉型期間婦女所面臨的經濟地位的劣勢和離婚婦女在傳統文化和習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難。同時,對婦女所從事的家務勞動對家庭發展、對包括丈夫在內的家庭成員的發展所做出的貢獻和由此給婦女自身發展所造成的制約作用,也未得到應有的評估和重視。國際人權法制定了國際社會認可的標準和保障機制,成為各國審視國內法、挑戰婦女面臨的不平等財產權的有力工具。在此基礎上,為達到保護弱勢一方利益,法律須以公平分割原則取代均等分割原則。
「關鍵詞」離婚財產均等分割/離婚婦女貧困化/家務勞動/公平分割原則
平等的概念不單單意味著以同樣方式對待所有的人。給不同處境的人以同等的待遇只會使不公平長期存在下去,而不會使之消失。只有努力解決并糾正這些處境上的不平衡,才會產生真正的平等。正是這種更廣闊的平等觀念在爭取婦女人權得到承認和接受的斗爭中成了指導原則和最終目標。(注:聯合國人權辦公室編,《對婦女的歧視問題:公約和委員會》導言第三段,2001年版。)
婦女的財產權利是婦女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婦女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財產權的不平等使婦女總體上在婚姻家庭關系和社區中處于較低的經濟地位,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國際人權法,特別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通過制定國際社會認可的標準和保障機制,成為各國審視其國內法的現有規定、挑戰婦女所面臨的不平等財產權狀況的有力工具。
目前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離婚財產均等分割方法,沒有充分考慮在經濟轉型期間婦女所面臨的經濟地位的劣勢和離婚婦女在傳統文化和習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難。同時,對婦女所從事的家務勞動對其家庭發展、對包括丈夫在內的家庭成員的發展所做出的貢獻和由此給婦女自身發展所造成的制約作用,均未能得到應有的評估和重視。因此,我們應當在國際人權的框架下,對中國的離婚財產分割方法重新予以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