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紅衛訴黃燕明離婚及分割股票、中簽股票抽簽表糾紛案審判
「審判」
經對原、被告雙方做調解工作,原告堅持離婚,被告也表示同意,雙方當事人在1993年8月16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原告胡紅衛與被告黃燕明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21寸樂聲彩電、丹尼冰箱各一臺,歸被告所有;音響一套,歸原告所有;被告付給原告財產折款人民幣1000元。
三、赤灣股票1000股(每股按11.75元計算)、蛇口工業區集資人民幣3000元歸被告所有,被告付給原告折款人民幣7375元。
四、深圳市1992年新股中簽表一張歸原告所有,原告付給被告購表款人民幣500元。
五、原告付給被告經濟資助人民幣28000元。以上款項相抵,原告應付給被告人民幣20125元,此款分兩期付清,即本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15天內付10125元,余款1萬元于半年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