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離婚程序
摘要:哺乳期是一個特殊時期,為了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當然若女方也想離婚,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辦理。詳情,請看下文。
一、哺乳期離婚程序是什么
1、《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3、《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哺乳期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事人在哺乳期內,選擇不同的離婚方式,則就需要辦理不同的離婚手續,否則的話是不能領到離婚證的。而哺乳期內離婚的手續其實與一般的離婚手續是差不多的,只是相關法律在哺乳期離婚的條件上面作出一點限制性規定,比如上面法條中提到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哺乳期男方可以提出離婚的情況
除了女方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懷的是別人的孩子以外,還有下列幾種情況男方不受哺乳期離婚的限制:
1、女方小產并且身體已經恢復健康;
2、男方遭受哺乳期女方的虐待;
3、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三、哺乳期離婚后,孩子的上戶口問題怎么辦
哺乳期離婚由得到撫養權的嬰兒父親或者母親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嬰兒《出生證明》向嬰兒母親或者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依據《生育服務證》或者《出生證明》原件辦理新生兒落戶登記,嬰兒落戶可隨父隨母。凡是無《生育服務證》或者《出生證明》者,一律不予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