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暗藏什么風險?
導讀: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自愿簽訂的,那么在協議離婚中存在什么樣的法律風險呢?離婚協議在簽訂后還可以反悔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1、協議離婚存在什么法律風險?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及時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起訴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并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后,再申請法院執行。這就意味著協議離婚手續完全白費了。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后患。
由于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養,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相關法律知識相對較少,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2、簽了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1)離婚本身不能反悔。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由此可知,復婚不僅必須雙方自愿,還必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2)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3)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反過來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是可以受理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九條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是可以受理的。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3、簽訂離婚協議應注意什么問題
(1)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對于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