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有什么不一樣
一個國家的制度會受到民族文化、宗教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婚姻制度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現實中重婚的行為會遭到法律的譴責。那么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有什么不一樣呢?接下來小編就為您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有什么不一樣
重婚是指當事人未解除前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婚姻的行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當事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婚姻登記的,后一個也經過婚姻登記。
2、事實上的重婚,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后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后一個是法律婚;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后一個也是事實婚;上述三種情況都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
我國現階段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 2月1日之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二、結婚具備的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三、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后代。據統計,人類隱性遺傳性疾病有1000多種,如父母為近親,其帶來隱性基因發病率高出非近親結婚的150倍,出生嬰兒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親結婚,對提高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促進民族的繁榮昌盛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