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存續期指什么
大家都知道,兩個人,只要是經過登記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而我們經常所說的婚姻存續期間,還是有很多人不了解的,婚姻不是兒戲,馬虎不得,對于相關的法律知識也要去了解,下面為您介紹什么是婚姻的存續期,歡迎閱讀。
一、什么是婚姻存續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在這種情況下,補辦結婚登記之前的一定時間也應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1、如何判斷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雙方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2、哪些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三、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