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就要凈身出戶嗎
做錯事要懲罰,如果懲罰不了,也會因為道德上的懲罰而后悔。出軌是對愛情的愛情的不忠,也會對另一半造成傷害,出軌的代價是非常高的,一旦被發現,就將面臨凈身出戶。那么,出軌法律規定凈身出戶是怎么樣的呢?相信有很多人不了解,也會非常對這方面感興趣,為自己增加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一、出軌法律規定凈身出戶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在婚姻中,如果一方出軌并在外與第三者生有一孩子,在外人面前也稱彼此是夫妻關系。那么出軌的一方便犯了重婚罪。而法律規定因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對重婚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婚姻中有家庭暴力現象的
有些男人在結婚前對待自己的老婆總是體貼細致,可是在結婚后本性暴露。常常對自己的老婆拳腳相加。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暴也是離婚條件之一。作為受害者的一方,可以通過法律來要求家庭施暴者承擔離婚損害和賠償。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者
婚姻法中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于年老
、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
二、出軌凈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
1、凈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里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凈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愿凈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凈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2、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讓男人凈身出戶的條件是否有規定?
《婚姻法》當中沒有規定讓男人凈身出戶的條件,其實在法律制度上根本就不存在著凈身出戶的概念,所以想讓男人凈身出戶的條件只能是男方心甘情愿,否則的話,就算男方有重大過錯也可以請求依法分割共有財產,不是必須要凈身出戶。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婚姻協議中“女方放棄工作專門照顧家庭,男方經濟收入大部分上交女方管理”屬于夫妻雙方自由協商對家庭事務的分工安排,其屬于道德約束范疇,不屬于法律規范調整范圍,假如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也不能據此訴之法律裁決執行。而對于“任何一方有婚外情都要凈身出戶”的約定,其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屬于夫妻雙方自愿簽訂,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可以參照約定來處理的,但分割財產不得違反法律的硬性規定和原則。
另外,“凈身出戶”并非法律術語,定義不明確,建議夫妻雙方對“凈身出戶”的具體含義和內容約定得詳細、清楚,避免產生爭議。